时间: 2023-11-28 04:32:32 | 作者: 防水系列
淮安市盱眙县工业园区内江苏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无环评和排污许可证非法生产,往维桥河排放污水致河道污染。前期向环保部门反映,未能解决(该公司是由副县长老婆帮办,举报信息被泄露)。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该公司于2007年9月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07月11月经环保部门审批,后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项目地址与环评批复不一致,故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该企业在未取得环保三同时验收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盱眙县环保局已于2016年4月10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盱环罚字[2016]013号),对该公司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超标排放等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合并处以16.3384万元罚款,责令其停止生产,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7月26日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信访交办件后,盱眙县环保局针对该公司未履行停止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报请盱眙县人民政府采取强制停产措施。
据查,该公司制作废水经企业内污水净化设施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国泰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7月份淮安市监测站对维桥河断面监测数据显示,氨氮浓度为1.9mg/L,高锰酸盐指数8.9mg/L,总磷浓度为0.108mg/L,其中重金属未检出。
群众反映的前期向环保部门反映,未能处理问题,根据查阅2016年1月以来信访接案记录,7月11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王先生举报,称该企业将未经处理的废酸通过槽罐车运出厂区后直接倾倒。接到举报后,县环保局立即赶赴公司进行调查,现场未发现有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县环保局要求该公司可以提供废酸处置相关台账资料,并持续跟进调查企业废酸处置情况,资料显示该企业废酸均运往扬州市翔发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做处置。另据查,该企业为盱眙县农委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农委副主任任帮办,其夫人为盱眙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科教文卫工作)。
1、盱眙县人民政府根据盱眙县环保局《关于对江苏天新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采取强制生产措施的请示》,安排县经信委于2016年7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断电停产。
2、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反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环委会《关于全面清理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将该企业纳入三个一批中的整治一批做处理,项目已于2016年5月上报省环保厅网站公示,要求于2016年8月底完善到位。
3、责成盱眙县切实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重视企业动态,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盱眙工业园区宋氏电子炼铜和铝过程中地炉无环保设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粉尘污染。
该公司于2014年12月编制年产2000万只通信连接器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2015年1月22日经盱眙县环保局审批。该公司自试生产以来一直未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存在久试不验的情况。同时,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2台中频炉、2台地炉,违规从事铜棒、铝锭熔炼。该公司2台熔铜中频炉配套建设有布袋除尘设施,2台熔铝地炉配套建设有收尘装置。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盱眙县环保局已于2016年5月16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盱环罚字[2016]017号),对该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批建不符等两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以7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该公司于2016年5月9日重新报批年产5000万只通信连接器项目环评文件,并于6月23日经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目前正在申请办理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
1、盱眙县环保局对该公司年产5000万只通信连接器项目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6年7月2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盱环责改字[2016]164号);
2、7月27日盱眙县已责成该公司将违规建设的2台地炉拆除,经现场查勘,企业已于7月31日自行拆除2台地炉;
2、责成盱眙县切实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重视企业动态,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盱眙工业园区鹏程铜业炼铜和铝过程中地炉无环保设备、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排污许可证,粉尘污染。鹏程铜业公司老板与县环保局朱姓局长存在利益关系,2016年5月下旬鹏程铜业公司行政处罚不到位。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该公司原名为盱眙县新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年产2800吨铜管拉伸项目,2006年11月9日通过盱眙县环保局审批,后几经转卖,由现企业法人张信芳经营,更名为盱眙县鹏程铜业有限公司。据查,该公司在未经环保审批情况下,擅自建设1台中频炉、3台地炉,违规从事铜棒、铝锭熔炼,其中仅1台熔铜中频炉配套建设有布袋除尘设施。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盱眙县环保局已于2016年4月14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盱环罚字[2016]010号),对该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三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处以15万元罚款,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目前正在停产整顿。
经盱眙县纪委调查,未发现鹏程铜业公司老板与县环保局朱姓局长存在利益关系。
1、在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改基础上,于7月19日又采取断电措施,确保其不能非法擅自恢复生产;
2、7月27日盱眙县已责成该公司将违规建设的3台地炉拆除,经现场查勘,企业已于7月31日自行拆除3台地炉;
3、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反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环委会《关于全面清理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已被盱眙县环保局纳入三个一批中的完善一批做处理。项目已于2016年5月上报省环保厅网站公示,要求2016年11月底完善到位。
3、责成盱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委、县环保局、引资单位河桥镇,切实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督管理,重视企业动态,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
淮安区马甸镇二堡村有家钛白粉厂,污水和气味都有问题。投诉当地有关部门会在上级检查时提前通知该企业,存在包庇企业的违法行为。
马甸二堡钛白粉厂为淮安市飞洋钛白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淮安区马甸镇二堡村,年设计产能1500吨,实际产能1300吨。1988年由镇属企业改制给个人。
1、污水问题:该公司制作的废水经企业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头溪河,两年来每月均对该企业的污染物进行监测,结果均达标,淮安区环保局于7月27日现场抽样检测结果为(PH6.8、化学需氧量26mg/L、悬浮物35mg/L)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但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部分雨水明渠中有红颜色污水(生产中存在跑、冒、滴、漏问题),该企业水处理污泥主要成份是石膏渣,污泥堆放场所有污水积存,暴雨季节污染物会随雨水流入河中,造成头溪河污染。
2、气味问题:该公司制作中排放的主要废气是硫酸雾,淮安区环保局2016年6月28日对该企业废气排放情况做现场监测,浓度最高点显示为0.044mg/m,属达标排放,但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堵塞废气吸收设施现象,因而产生酸性气味,对旁边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3、关于举报中反映有关部门包庇企业违法问题:经淮安区纪委、监察局初步调查,未曾发现有关部门包庇该企业的行为。
1、依法查处。淮安区环保局于7月30日对钛白粉厂进行立案查处(淮环罚告字【2016】59号),责令企业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3万元罚款。
2、停产整治。2016年8月1日该企业酸碱车间已停产,8月5日将全面停产,并进行专项整治:(1)改造现有设施,新建200平方米污泥堆放场所,8月底前建成。(2)企业已与海螺水泥厂签订污泥处置协议,今后对新产生污泥,及时送水泥厂处置。(3)对污水管网进行清理,新建2个20立方雨水收集池,新建2个泵房。(4)对废气处理设施做全面检查,按时换风机、水泵、喷头等设施,加强监测和管理,确保废气达标排放。
3、严格责任追究,对马甸镇企管站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马甸镇副镇长、区环境监察局五分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
1、责令该企业立即按要求整改,未达标前不得恢复生产。强化巡查监管。督促企业尽快拿出搬迁方案,符合环保要求后尽早入园进区。
2、责令淮安区政府强化巡查监管,严格按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要求,组建专门巡查监管队伍,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企业复产后要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有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的,立即采取果断措施,责令停产整治。
3、责令淮安区政府加大督查查处力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及双随机要求,加大对该企业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一经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一律从重从严处理。
4、责令淮安区政府强化群众监督,聘请周边群众做环保监督员,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社会监督氛围。
5、责令淮安区政府举一反三,对区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淮安市淮安区溪河镇大车村民反映吉祥羽绒厂的废水排到河里或渠里,污泥扔到马路边的小河里,存在臭味扰民现象。
吉祥羽绒厂全称为江苏杰翔羽绒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区溪河镇大车村,年产1000吨羽绒及生产50万件(套)羽绒制品。该项目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及60吨/小时的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3月投入生产,2012年11月获得环保审批手续。2014年底开工建设6000吨/日的污水处理设施,2016年5月该设施试运行。
1、经现场查勘,该企业生产废水经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未进入管网,直接排入大车村五支排涝渠。淮安区环保局于7月28日对该企业排放的废水进行现场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61mg/L、PH7.6、悬浮物61mg/L、总磷0.69mg/L等指标达标,氨氮31.86mg/L超标排放。
2、经现场查勘,该企业在废水处理过程中,将产生的污泥违规倾倒于大车二组旱沟边,约20吨左右,现场散发着臭味,存在臭味扰民事实。
3、经现场查勘,该企业未按照环评要求接管;擅自改变供热方式,新上燃煤锅炉,未通过三同时验收。淮安区环保局已于2016年7月4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处罚,于7月13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淮环罚告字〔2016〕44号),并处以2万元罚款,同时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淮环改字〔2016〕44号),责令该企业立马停止使用锅炉。
1、责令企业停产整治。2016年7月26日淮安区环保局对该企业违法生产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淮环罚字〔2016〕44号),责令其立马停止生产并罚款2万元,7月28日,该企业已全面停产整治。
2、对该企业违法倾倒的污泥立案查处。淮安区环保局于7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淮环罚字〔2016〕60号),对该企业罚款1万元;责令该企业立即将非法倾倒的20吨污泥全部清运至厂区内,对倾倒地点进行除臭处理,消毒后将污泥送垃圾填埋场填埋,7月30日污泥已全部清运至厂区,溪河镇明确专人进行全程监督;
3、严格责任追究。对溪河镇企管站负责人谈黎明进行诫勉谈话,对溪河镇镇长、区环境监察局五分局具体负责人员进行提醒谈话。
1、责令该企业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尽快拿出整治方案,落实接管措施,拆除燃煤锅炉,更换清洁能源锅炉。
2、责令淮安区政府强化巡查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督管理要求,组建专项巡查监管队伍,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责任,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确保企业在未通过验收前不得生产。
3、责令淮安区政府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该企业的督查频次和监督监测,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
4、责令淮安区政府强化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导致挂包的网格化监管企业违法生产的,坚决予以问责。
淮安市金湖县黎城镇工农村最南边一条东西向的有几米宽的河流污染严重,据说是上游养殖场排放的污水导致,主要是家禽的粪便。已多次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至今未解决。
经调查,举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举报反映的河流是黎城镇工农村与县粮棉原种场之间的界河,长约2公里水面宽3至5米,大多数都用在农田灌溉排涝。2016年7月27日经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水质属劣Ⅴ类,主要指标COD达89mg/L。其上游养殖场系工农村生态养殖园,该养殖园距界河约700米,内有10家养殖户,其中有8家投入养殖、2家未投入养殖。投入养殖的8家养殖户分别是:金湖金绿生态有限公司(蛋鸡养殖,存栏量40000羽)、金湖县和润禽业有限公司(肉鸭养殖,存栏量6000羽)、金湖县兴盛牧业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存栏量3000头)、黎城镇全友生猪合作社(生猪养殖,存栏量480头)、金湖县顺峰生猪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存栏量220头)、金湖县黎城镇源泉生猪专业合作社(生猪养殖,存栏量400头)、江苏喜洋洋牧业有限公司(羊养殖,存栏量3000只)、金湖县祥和禽业养殖专业合作社(蛋鸡养殖,存栏量16000羽)。已建成未投养的2家,分别是金湖县龙祥生猪合作社和金湖县福润禽业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为解决养殖园内畜禽养殖粪便治理问题,2015年,黎城镇、农委、环保等相关单位启动建设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中心。目前,该中心土建完成,设备安装到位,未正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存在养殖园内的养殖户将废水外排到沟渠现象,对周围环境能够造成影响。
1、金湖县环保局对有一定的问题的规模化养殖进行立案查处:(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对金湖县兴盛牧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6﹞7号),责令停止生产(排污)、处3万元罚款。(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金湖和润禽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6﹞8号),责令停止建设(非法生产),处2万元罚款。(3)依据《环保法》第六十一条对金湖金绿生态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金环罚告字﹝2016﹞9号),责令停止建设(非法生产),处2万元罚款。
2、组织专家组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中心技术方案来优化,简化招投标程序。将原定8月中旬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中心提前到7月29日投料试运行。
3、黎城镇对工农村生态养殖园内的河道、沟渠进行清理整治。7月31日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界河水质COD已下降到48mg/L,明显好转。
1、责成金湖县督促非规模化养殖户规范收集、贮存产生的畜禽粪便及废水并送处理中心处理。
2、责成金湖县加强对养殖户的技术指导,切实重视环境保护。规范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处理中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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