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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12-22 06:18:18 |   作者: 防水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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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逸盛大化、恒逸己内酰胺、恒逸锦纶、恒骐环保、海南逸盛均为公司关联方,且交易事项均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1、公司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上事项,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3、根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决策权限,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上述预计关联交易类别及金额的授权期限为该等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审议下一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批准之日止。

  7、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一般贸易;沿海港口船舶停靠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

  10、经查询,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轻质油、X油、硫磺、苯蒸馏残液、双氧水、水煤气、氢气、环己烷、环己酮;回收:甲苯、叔丁醇、苯、重芳烃(1,2,4-三甲苯)、甲醇(以上营业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生产:己内酰胺、环己醇、硫酸铵(副产)、碳酸钠(副产)(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营业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10、经查询,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差别化民用高速纺锦纶切片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公司制作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合法无须审批的项目

  8、主要股东:杭州锦绎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

  10、经查询,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4、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闻澜路15号301室(自主申报)

  7、主营业务: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经查询,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主营业务:精对苯二甲酸、聚酯切片、聚酯瓶片、涤纶短纤、POY丝、FDY丝、化纤原料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对二甲苯(PX)、乙酸、乙二醇经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码头设施经营,在码头区域从事普通货物装卸服务,码头拖轮经营,船舶服务业务经营,为船舶提供淡水供应、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垃圾污水及垃圾)接收和围油栏供应服务。

  10、经查询,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恒逸石化与逸盛大化签订的《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内容及数量:需方向供方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PTA,2022年度销售金额拟增加不超过91,0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PTA价格参考CCF和中纤网两家信息公司每月公布的全月均价

  恒逸高新与恒逸己内酰胺签订的《共用变电所、采购蒸汽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内容:与供方共用其拥有的一座110KV变电所,并向供方采购蒸汽;2022年度蒸汽采购金额拟增加不超过3,000万元;电力采购金额拟增加不超过2,8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在有市场可比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市场行情报价定价;或以供电所提供的电价定价;其中,蒸汽价格以供方当月动力煤的实际平均进货价格作为定价结算依据,每月调整一次

  交易定价:对于共用变电所,根据共用期间恒逸高新的分电表数字与相应需分担的损耗及折旧计算金额,并以此金额向恒逸高新开具发票,收取费用;对于蒸汽,根据供方所对应采购原料成本加上需方应分担的另外的成本、损耗及折旧计算金额

  交易内容:需方向供方采购锦纶切片,2022年向恒逸锦纶采购金额拟增加不超过750万元

  交易内容及数量:供方向需方提供动力及能源品,2022年度销售金额拟增加不超过1,3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规格的一般市场行情报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交易内容:供方向需方提供原料及产品的物流运输服务,2022年度交易金额拟增加不超过1,000万元

  恒逸石化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关于工程服务的《工程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交易内容:恒逸石化向需方提供维保服务,2022年度交易金额拟增加不超过1,500万元

  定价原则和依据:供需双方参照同期同地区类似服务的一般市场行情报价,按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协商确定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价格均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基础,各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交易框架协议,并保证相互提供的产品价格不偏离第三方价格;交易价款根据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参照行业公认标准或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2022年度预计范围内新增的关联交易,在《关于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实际的需求,与关联方依据市场价格签订相应的合同协议后实施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及重要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保证重要原材料的稳定供应,保障公司下游产品的销售,有利于巩固产业链一体化优势,因此存在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必须发生的持续易行为,出于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

  对于向逸盛大化采购PTA,是为了有效提升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及采购资源规模效应,进而提升公司竞争优势;与恒逸己内酰胺、恒骐环保的关联交易则是考虑能源的循环利用,均为双方达成的交易行为;恒逸锦纶从事锦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上市公司向其采购约定数量的锦纶切片,源自双方正常生产经营需求;海南逸盛从事PTA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上市公司与其的关联交易源自双方正常生产经营需求,有助于发挥产业链及规模经营优势。

  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行情报价为定价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1.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向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基于日常经营的必要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一体化优势,促进主营业务协调发展;关联交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交易价格遵循公允、合理原则,参照市场行情报价确定;2022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交易的履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新增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上述关联交易将参照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定价原则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披露了《关于向参股子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7),公司已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107,8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自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资金到位时间起算。

  目前,鉴于该笔委托贷款即将到期,为保障逸盛新材料的稳定经营,公司拟继续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107,8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自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资金到位时间起算,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中金石化持有逸盛新材料51%股份,中金石化的股东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按持股比例向逸盛新材料提供112,200万元委托贷款。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委托贷款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方贤水先生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恒逸有限持有逸盛新材料49.00%的股权,逸盛新材料为公司间接参股公司;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董事,故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资信情况:资信状况良好。经查,逸盛新材料不是失信责任主体,也不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履约能力分析:逸盛新材料依靠其股东上下游原料成本、聚酯纤维产品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拥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

  本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恒逸有限持有逸盛新材料49%的股权,逸盛新材料为本公司间接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董事,故本次委托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1、逸盛新材料另一主要股东中金石化之股东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112,200万元的委托贷款。

  2、逸盛新材料在获得外部融资后,在兼顾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分次归还本次股东的资金支持。

  (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装卸搬运;特种设备出租;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委托银行为逸盛新材料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该项关联委托贷款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结算,定价公允,不存在关联交易的一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存在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

  本次委托贷款有助于逸盛新材料稳定生产经营,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项目的后续建设及融资,提升公司PTA业务的整体竞争力。

  逸盛新材料面临市场需求变化、产品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同时也可能存在未来市场情况变化对经济效益的实现造成不确定性影响的风险。

  上述关联交易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10%作为结算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以自有资金对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不会因该事项而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更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逸盛新材料依靠其股东上下游原料成本、产品销售、产品规模及产业链一体化上的优势,拥有极强的市场竞争优势,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同时,逸盛新材料另一股东中金石化之股东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按出资比例提供112,200万元委托贷款,降低了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风险。

  (一)本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该议案征求独立董事的事前意见,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向逸盛新材料石化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关联委托贷款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关联委托贷款事项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为支持公司联营企业逸盛新材料的发展,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委托贷款具有合理性。公司向逸盛新材料提供不超过107,800万元关联委托贷款的事项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其他股东拟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委托贷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107,8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比例为4.16%。

  年初至本公告日,除本次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向逸盛新材料采购原材料金额986,614.55万元,向逸盛新材料销售商品、产品金额274,219.35万元,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劳务金额5,043万元,向逸盛新材料提供关联担保15,000万元,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收取逸盛新材料的委托贷款利息3,653.88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回购规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

  ● 回购用途:拟将回购股份的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1、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存在因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了回购股份的方案(第三期回购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1、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三期)的议案》及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要经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此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全体股东的利益,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并结合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50元/股,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董事会决议日至回购完成前,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实施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日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前述回购价格亦需满足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的相关要求。

  1、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

  3、回购股份的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5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

  金额上限人民币20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7,391.3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4.74%;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00万元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695.65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2.37%。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4、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为用于后续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 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 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公司在以下窗口期不得回购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按照回购金额人民币100,000万元、回购价格11.5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8,695.65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按照回购金额人民币200,000万元、回购价格11.50元/股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7,391.30万股,则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如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重大发展影响的分析及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1,126.2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82.18亿元,货币资金为148.19亿元。假设此次回购使用资金达200,000万元上限,按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1.78%,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7.09%。此外,本次回购可以在回购期内择机进行,具有一定弹性,资金支付压力较小。

  因此,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使用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提升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本次股价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十二)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减持计划的说明。

  公司已分别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出问询并获得回复:截至2022年10月27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发行的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一期),于2021年10月12日进入换股期,换股价格为17.20元/股。故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后,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减少的情况。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由董事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事项所必须的内容。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区间,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拟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将存在因债券持有人放弃转股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股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4、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5、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通知,公司子公司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逸锦”)建设的“年产10万吨新型绿色环保聚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装置已于近日建成并正式投产运行。

  项目利用福建逸锦现有土地及生产装置,投资改造1套10万吨/年新型绿色环保聚酯生产装置,该项目采用先进的国产柔性化聚酯熔体直纺技术,并配套使用先进的智能制造技术,可生产钛系环保“逸泰康”纤维和阳离子可染纤维等绿色环保产品,形成年产10万吨新型功能性绿色环保涤纶短纤维的生产能力。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聚酯纤维(长丝和短纤)总产能为806.5万吨/年。

  福建逸锦项目投产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PX-PTA-聚酯纤维”产业链一体化格局,项目将与福建逸锦已有装置产生显著的协同效应,拓宽公司产品品类,优化产品结构,有效降低能耗及减少污水排放,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生产的钛系环保“逸泰康”系列纤维包括水刺专用纤维和环保涡流纺等差别化功能性纤维,其中水刺专用纤维质量稳定,性能优异,可满足与肌肤亲密接触的高端卫材需要;环保涡流纺专用纤维加工性能良好,可满足高速涡流纺需要,产品质量稳定,生产效率高,且作为差别化功能性纤维,相较普通纤维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项目的投产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化纤工业和纺织服装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增强公司盈利水平,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长期积极作用。

  由于项目刚建成投产,产品仍处于市场推广阶段,未来市场行情报价及销售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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