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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布2023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6-24 20:47:26 |   作者: 腻子粉系列

施工工艺

  为深入贯彻《江西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施建议》,加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布2023年度江西省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北面)“”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等十件典型案例,从多方面展现了我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立足职责,加大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多元化保护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所取得的成效;并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对商标、专利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经营主体守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商标是诺思·费思股份有限公司(THE NORTH FACE,INC.)在第25类“登山用羽绒茄克”、“鞋”、“帽”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12月13日。该商标于2004年6月21日转让予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THE NORTH FACE APPAREL CORP.)。第29610204号“

  ”商标是加拿大鹅公司(CANADA GOOSE INC.)在第25类“服装”、“羽绒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04月20日。

  2022年7月19日,九江市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九江雪狼服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加工制作“北面”牌羽绒服,并在现场另一暗藏加工区内堆放有大量的成品、半成品羽绒服,羽绒服及吊牌上标注有“

  ”“总经销:威富服饰(上海)有限公司”“THE NORTH FACE(北面)”““CANADA GOOSE”“$1095.00”等中英文字样,并有工人正在加工制作以上品牌羽绒服。现场共查获“北面”牌羽绒服11782件、“加拿大鹅”牌羽绒服1253件,相关羽绒服半成品、吊牌、拉链若干。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商标品牌授权许可及加工合同等证明文件。

  彭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且涉案金额巨大(非法经营额4339万余元),涉嫌犯罪,遂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3年3月31日,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何某(雪狼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该案是执行行刑衔接联动制度的一起典型案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依法办案,商请公安机关配合,迅速固定证据;同时将庭审证据标准理念贯穿于案件办理始终,将证据做细做实,顺利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还通过以案释法,提高了企业和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防范意识,营造齐抓共管、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大环境。

  ”(景德镇及图)商标是景德镇陶瓷协会在第21类“瓷制工艺美术品; 瓷制茶具; 瓷制酒具; 日用瓷器; 瓷器; 瓷器装饰品; 瓷制艺术品; 咖啡具”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07月27日。

  2023年4月1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省督办专项行动中会同公安部门对珠山区九景陶瓷店进行联合检查,执法人员分别在其店内货架、仓库及物流点发现多款底款标识为“景德镇”、“景德镇制”、“景德镇彩”的陶瓷产品。因案情需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批产品做了先行登记保存,共计747件。经审批,执法人员在4月19日对该批陶瓷产品做了扣押。

  经查,上述陶瓷产品是当事人从福建德化厂家成套订制购入,为提高利润,要求德化厂家加注“景德镇制”、“景德镇”、“景德镇彩”的底款,产品未在景德镇市有过任何加工程序。经统计,当事人共采购960件侵权陶瓷产品,销售213件,货值金额共计42400元,违法来得到的1022元。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陶瓷产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16.96万元,没收侵权产品、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本案为一起以外地瓷器冒充景德镇瓷器,侵犯“景德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查办此案,打击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区域商标品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案件简介:2023年4月6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吴胜忠是鹰潭市华驰企邦财务有限公司、鹰潭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鹰潭市华驰企邦财务有限公司从事工商登记注册代理,税务咨询、代理,商标代理业务;鹰潭市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主体业务为商标代理。当事人为了推广业务,把其个人注册的商标印制在上述两公司的宣传页内,在名称为“华驰企邦”的宣传页中宣称其拥有糕点类精品商标、眼镜类精品商标共224件,经当事人确认其中71件商标系其本人申请注册。

  经查,当事人以其名义共申请注册商标130件,其中已注册商标117件,涵盖29个类别。当事人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注册商标有使用的仅3件,超过三年未使用的共94件。当事人利用其从事商标代理的职业优势,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既无实际使用的行为,也无准备使用的意图。当事人对其大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意图将大量申请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牟利,当事人的行为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0.2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典型案件。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保护正常申请商标注册市场主体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教育警示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4: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生产销售侵犯“德高”等注册商标权商品案

  ”商标是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在第19类在“建筑灰浆; 砂浆; 防水卷材; 非金属建筑材料; 制砖用粘合料”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023年3月8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饶市卓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存放了“骏润德高TTB Ⅱ型”大板瓷砖胶100包、“骏润德高GJ008型”超强力瓷砖胶213包。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杭州万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确认涉案产品未得到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许可。对扣押的“骏润德高”超强力瓷砖胶(型号/规格:GJ008)及该公司自有品牌“骏润”超强力瓷砖胶(型号/规格:Ⅱ型 20kg/包)两款产品做了现场抽样送检,经检验两款产品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至今,共生产销售的“骏润德高”瓷砖胶2950包。

  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骏润德高”瓷砖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12.38万元。

  典型意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重拳出击,深入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傍名牌”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及制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商标、第11650852号“悦泰海龙”商标分别是天津悦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第1类“气体净化剂......”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第2016357 号“

  ”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第1类“油净化化学品; 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 降凝剂;尿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10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2年10月20日。

  2023年2月27日,南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国石化南丰石油分公司举报,检查发现南丰县敬民南杂店及南丰县市山才凤车用尿素液店正在销售的柴油车尾气处理液及润鑫车用尿素,尾气处理液外包装标注了注册商标“悦泰海龙”、“

  2月28日,该局联合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丰县公安局赶赴南城县调查,在南城县天井源乡发现当事人南城润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产品生产窝点,依法对该场地及生产设备、涉嫌侵权物品进行了查封、扣押。经商标权人辨认,涉案物品假冒侵权商品。

  经查,当事人回收“柴油车尾气处理液”的旧桶后,未对旧桶的上的注册商标“

  ”、“悦泰海通”及浮雕文字进行相对有效遮挡,灌装自己生产的车用尿素对外进行销售。当事人在生产的“润鑫车用尿素”外包装上标注的标识

  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至案发时,当事人销售给上述两店的侵权产品货值共75611.5元。

  ”、“悦泰海通”相同,当事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南丰县公安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认定的典型案例。一方面,回收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容器进行再利用,往往是与权利人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如果不对容器上难以去除的浮雕文字等标识进行相对有效遮挡就再次投入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或商品生产者与容器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是不是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从而对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擅自细微改动他人注册商标并使用,改变后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可以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是江西富龙皇冠实业有限公司在第20类“床; 家具; 沙发; 衣服罩(衣柜); 工作台; 竹工艺品; 玻璃钢工艺品; 家具用非金属附件; 玉枕; 非金属门插销”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06月21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06月21日至2030年06月20日。

  2023年2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南康区嘉乐年华家具厂(朱华林)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家具产品使用“

  ”注册商标。经查,当事人从赣州亮彩包装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购进标有“

  ”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箱520只,用于包装其生产的橡胶木床。上述纸箱和床经商标权人辨认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截止案发日,当事人共生产外包装标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橡胶木床40套,除现场查获的18套未销售外,其余22套已售出,未销售的18套床,货值金额9180元,违法经营额合计193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印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橡胶木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纸箱和家具产品,罚款3.86万元。

  典型意义:南康是我国实木家具之都,南康家具产品知名度高。现代家具产业是全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计划之一。保护好家具企业商标权,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南康家具区域公共品牌形象,促进地方主导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典型案例7: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李文锁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件简介:第8803889号“李文锁城”商标是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第37类“维修信息; 修保险锁; 防锈......”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公告时间2012年01月07日,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2年01月06日。第40504070号“李文”是该公司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 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30年09月13日。

  2023年8月4日,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吉安县李文锁业涉嫌侵犯“李文锁城”、“李文”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起以“吉安县李文锁业”的名称在吉安县富川路对外开展锁具维修、销售、安装经营活动,店内摆放有“李文锁业”、“李文锁城”等字样的宣传单和宣传海报,并向消费者派发印有“李文锁城”的宣传名片。当事人在明知“李文”、“李文锁城”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商标专用权人授权,使用“李文”、“李文锁城”等商标字样对外开展修锁、配钥匙、锁具销售等同类经营活动。至案发时,违法经营额合计9506元。

  吉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服务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以0.66万余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他人服务商标权案件。当事人商标法律意识淡薄,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同类经营活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办此案,对增强经营主体法治意识,保护注册商标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的市场环境有积极作用。

  案件简介:第1719161号“国窖”商标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酒(利口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果酒(含酒精); 酒(饮料); 烧酒; 开胃酒; 威士忌酒; 鸡尾酒; 含酒精果子饮料; 白兰地”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02月20日。

  2023年4月25日,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芦溪县公安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万学辉在芦溪县辖区内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从万安文处购入“国窖1573(52度)”的白酒20箱,每箱6瓶,共120瓶,2000元/箱,共40000元;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以售价650元/瓶的价格销售2瓶至芦溪县芦溪镇众合名烟名酒行处,销售金额为1300元。上述涉案商品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辨认,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行刑衔接中反向移送的商标保护案件。案件先由公安部门立案并开展调查,刑事部分起诉判决后,再将犯罪证据不足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向行政机关进行移交;行政机关依法查清事实,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行刑密切配合,无缝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典型案例9: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决“雕铣机的木料夹持定位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吴某是“雕铣机的木料夹持定位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23年5月23日,吴某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责令赣州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产品。赣州某家具公司辩称: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4、5、8均存在区别,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其不侵犯吴某发明专利权。且涉案侵权产品系从第三方购入,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

  因本案发明专利的侵权判定与创造技术方案紧密相连,技术性要求较高,需要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有一个较深入的了解,故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且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合议组组长,深入赣州某家具公司工厂进行现场勘验和现场技术特征比对。经技术特征比对和口审质证,涉案侵权产品上的装置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依据“全面覆盖”原则,应视为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保护范围。赣州某家具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8相同技术特征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吴某的发明专利权。

  关于赣州某家具公司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赣州某家具公司仅提交了与佛山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设备购销合同、与山东省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设备销售合同,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缺少购买设备的支付票据及凭证,且该公司未补充提交,无法形成清晰、完整的证据链,现有证据对合法来源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不予支持。

  2023年8月3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赣州某家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吴某发明专利。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关于能否适用专利侵权“合法来源”抗辩的行政裁决案件,也是一起成功帮助省外创新主体维护发明专利权合法权益的行政裁决案件,有利于展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公正裁决的良好形象,是行政裁决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作用的生动实践。

  典型案例10:景德镇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陶瓷花器(奇异)”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件简介: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获得名称为“陶瓷花器(奇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2023年7月4日,景德镇市贝汉美陶瓷有限公司就该专利与景德镇市岐素陶瓷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请求人书面请求对销售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的抖音平台店铺经营者住所地进行调查取证。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景德镇市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方案》,将该案列入快速处理通道,并指派执法人员前往被请求人处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现场发现涉嫌侵权产品异形花瓶55套并现场抽样一套,后续对被请求人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精心选派陶瓷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调查工作,会同案件合议组成员对抽样取证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细致分析,逐项比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设计特征,详尽解析了相关设计细节,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设计特征区别点进行了分析归总,并对争议焦点提出技术比对意见。

  2023年8月1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审理庭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口头审理,并邀请陶瓷技术调查官参与口审。在庭审中,在陶瓷技术调查官协助下,合议组快速聚焦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并针对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不是真的存在制造行为、可信时间戳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具体销售数量的多少等争议展开了讨论。在技术勘验环节及庭审最后陈述环节,陶瓷技术调查官针对双方争议的事实焦点进行了专业的释明。庭后合议中,合议组根据已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陶瓷技术调查官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为参考,得出了最终的合议意见。2023年9月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制造模具,并且不得销售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其投放市场;驳回了请求人的其他请求。被请求人未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8日,请求人向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纠纷行政调解请求,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受理立案,向被请求人送达意见陈述通知书,并于2023年10月9日组织双方在景德镇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并通过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衔接机制,引导双方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快速出示了民事裁定书,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最终,被请求人向请求人支付了侵权赔偿金4万元,调解协议得到快速履行,至此本纠纷终结。

  典型意义:该案是景德镇市获批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以来,最为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案件。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景德镇市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基础,全程参与案件办理,充足表现了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行政裁决和行政执法的支撑作用,大幅度缩短了案件办理的速度,同时引入陶瓷技术调查官出具专业意见,逐步提升了案件审理的专业性与公正性。通过“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全流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模式,有效提升了当事人的维权效率,大幅度降低了维权经济和时间成本,为各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可复制的模式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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