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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文山一批典型案例曝光!

时间: 2024-07-04 01:07:06 |   作者: 腻子粉系列

施工工艺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民生领域违法现象多发势头,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聚焦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2023年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05月04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文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小区进行全方位检查时,该公司不能提供小区内正常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种类: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经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文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小区电梯大多数都用在小区住户乘用。2022年04月29日,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该特定种类设备进行了检验,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04月。至2023年05月04日,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并未申请检验机构完成对以上特定种类设备的定期检验,且在超出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30000元。

  2023年3月17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其销售的780袋(25±0.5kg/袋)美居超级腻子瓷粉的供货商资质及合法购进票据。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8月9日和2022年12月12日从蒙自市某腻子粉厂购进美居超级腻子瓷粉共计1400袋(35吨)。经商标注册权利人鉴别辨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出620袋,剩余780袋。违法经营额28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腻子瓷粉780袋,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2023年3月13日,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化肥进行抽检,经文山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中量元素含量、标识(商品名称、禁用语、养分含量、执行标准)不符合Q/WGN 02-2021《中量元素肥料》中指标的要求。

  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2023年3月6日,当事人以132元/袋的价格购进300袋夺目®牌中量元素肥料(购进时未索要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在其经营部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为165元/袋,截至2023年5月5日止,当事人自己的家人使用15袋,剩余285袋,无违法来得到的。以销售价格计算,300袋夺目®牌中量元素肥料货值金额49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夺目®牌中量元素肥料285袋,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75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停止购进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严格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2023年3月21日,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仓库内摆放待售的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生产的15袋荷花长粒香籼米(规格10kg/袋,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660)(1)生产日期:2022年8月29日,保质期:6个月的6袋(2)生产日期:2022年9月3日,保质期:6个月的9袋。

  麻栗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2023年1月27日,当事人以47元/袋的价格从文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0袋宿迁市金龙粮食有限公司生产的荷花长粒香籼米在其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50元/袋,售出25袋,余15袋,货值金额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两个批次“荷花长粒香(籼米)”15袋,并处以罚款6000元。

  案例五: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杨某才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药品和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4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马关县公安局《提示函》称一个叫杨某的人使用“Dream永恒”的微信名在微信群转发连花清瘟、抗原试剂信息。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27日期间从一个微信号为“W8070466”(昵称“da姐范”)的人微信购进并销售给微信朋友连花清瘟胶囊118盒,其中以45元/盒的价格购进110盒、55元/盒的价格购进8盒,进货金额共计5390元。以55元/盒的价格销售8盒、45元/盒的价格销售110盒,销售金额共计5390元。从一个微信号“daly395281998”的人微信购进并微信销售给微信朋友第三类医疗器械抗原检测试剂600个,购进价8.5元/个,销售价8.5元/个,购进并销售给微信朋友第三类医疗器械抗原检测试剂1000个,购进价6.3元/个,销售价7.5元/个,进货金额共计11400元,销售金额共计12600元,获利1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390元并给予罚款。

  案例六: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中学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3月27日,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冰柜内发现“原味亲亲肠”1包,规格:2.5kg/包,生产日期:2022年2月10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45天。当事人没办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被扣押的“原味亲亲肠”1包(规格2.5kg/包);罚款20000元。

  案例七: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92#车用汽油案

  2022年11月8日,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南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某加油站经营的92#车用汽油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检验项目中硫含量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9302.56元;3.处罚款货值等额人民币157402.56元的罚款。共计罚没金额186705.12元。

  案例八: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美容养生馆对商品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6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对商品(菩提茗汤洗发包)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对商品(菩提茗汤洗发包)的性能、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九: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家用电器销售部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3年3月16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富宁县公安局移交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当事人通过街上小广告微信获得商铺租赁合同模板后,将在高德地图上获得的地址和虚构的出租方自行填写、签署后,伪造了一份虚假的《商铺租赁合同》,2023年3月15日,当事人到富宁县政务大厅的大厅,利用微信小程序“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智能开办系统”申请办理了营业执照。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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