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被告XX建工集团应诉。提出的抗辩观点被法院采纳,总包单位因此少支付工程款30余万元。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对于工程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具有警示意义,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务必严谨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018年12月,XX建工与XX实业签订一份《外墙涂料承包合同》,承包城市花园3、4号楼外立面多彩漆施工,约定总价共计27万元整,超出由建筑设计企业认可。承包单价按外墙实际面积70元/平方米结算。2019年1月,XX建工又与XX实业签订一份《外墙涂料承包合同》,承包城市花园2号楼外立面多彩漆施工,总价共计27万元整,超出由建筑设计企业认可,并在此手写“进行审计决算核定为准”。2号楼外立面多彩漆按外墙实际面积70元/平方米结算。
2019年9月,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经审计,3、4号楼外立面多彩漆工程量4505平方米,2号楼5735平方米。结算时出现争议,XX实业要求按照实际面积乘以单价70元计算工程款。XX建工认为合同范围内的按照27万元固定价计算,合同外的按照70元/平方计算。双方协商无果,XX实业起诉至法院,要求XX建工按照其方案支付工程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经过最大限度地考虑,制定完整的诉讼方案,并获得法院支持。
原告XX实业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只是约定了暂定价为27万元,因当时并不了解工程量,按照工程领域施工习惯,最终都是需要据实结算,因此签约单价为70元/平方,XX建工2号楼负责人陈某某手写“进行审计决算核定为准”就是据实结算的意思。因此,应该按照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工程价款。此外,建筑设计企业XX房产给XX建工的价格是每平方83元价格据实结算,若按照合同内27万元结算显失公平。
本律师代理被告XX建工抗辩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总价为27万元,超出部分按照70元/平方计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内容没有歧义。XX实业觉得应按照工程量乘以单价据实结算没有依据。
第一,从签约背景来看,按照工程领域习惯,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于预算工程量都应该有大致了解,3、4号楼合同签订在前,3、4号楼预算工程量为4505平方,按照70元每平方,造价为31.5万元,双方协商让利确定3、4号楼总造价为27万元符合交易习惯,XX实业陈述的不了解工程量签订合同,亦不符合常理。签订在后的2号楼工程量虽然比3、4号楼略大,但双方亦明确约定总价27万元,薄利多销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从文意理解角度,从“总价”和“超出”的表述来看,双方对工程量都有一定预判,并在此基础上约定“外立面多彩漆按照70元/平方”更符合双方对超出部分工程量约定单价的意思表示,该约定宜视为对“总价”和“超出”等约定的承接和递进。
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去看,双方约定的进度款金额明确,XX建工也是按照进度款支付的工程价,XX实业并未提出异议。
第四、依据《民法典》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至于XX实业提出的建筑设计企业发包给XX建工的价格为83元/平方,而XX建工分包给XX实业的价格为70元/平方,两者差价导致显失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XX建工依据《外墙涂料承包合同》约定,为XX实业的施工提供提升机和外架,故施工单价出现价差符合商业交易习惯。
综上,能确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2、3、4号楼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理解为合同内为固定价27万元,合同外按照70元/平方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XX实业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内固定价27万元,合同外按照70元/平方计算。一审判决后,XX实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出现争议的原因是因为合同签订时不严谨,使用固定价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明确固定价的“标的物”,具体到本案就是需要明确约定固定价对应的工程量,在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图纸应当尽可能详细、完整,而工程量清单也应尽量完整、准确,减少漏项,不能仅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否则一旦产生争议,诉诸法院,有一定的概率会突破“固定总价”约定,最终按实结算合同价款。
此外,还应注意其他相关条款与“固定总价”这一约定的一致性,避免前后矛盾,如合同类型约定“固定总价”,而在其他条款却约定“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会导致在合同价款结算时引起争议。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纠纷较多,而且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建议实施工程单位等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防止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胡清律师,研究生学历,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与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安庆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客座教授、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社会监督员。擅长领域为建设工程及衍生的产业链诉讼、非诉和以证券虚假陈述为核心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